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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頒人事各項訓令(四)

行政院令外交部關於鄉鎮保甲人員為廣義公務員為甲長不得免緩兵役、減少各級政府填造表冊工作、檢送中央政治學校畢業學生分發各單位實習名單、檢奉修正公布公務員任用法實行細則、公務員內外互調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辦法原則、備用人員登記條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規程、行政院令頒解釋盜賣兵工廠製造物品材料人犯一律以盜賣軍用品論罪疑義案、非常時期公務員任用補充辦法、黨政軍各機關人事機構統一管理綱要、中央各機關服務人員因公損失財物補償暫行辦法、修正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轉發文職員恤金暫行辦法、有關公務員請病假一個月以上其生活補助及平價米代金仍應全數發給事、徵集抗戰殉難同志事蹟啟事刊登各公報、調整黨政委員會濟分會區會職權辦法及非常時期公務員考績暫行條例補充辦法等訓令及有關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外交部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01/27
  • 全宗號
    020
  • 全宗系列
    外交部/人事處/法規/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12/1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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