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最高法院請召開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會議由

最高法院呈為民法物權編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與不動產登記條例規定不同從前解釋判例應否變更疑義案請召開統一解釋會議由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司法行政部等該案法律行為以外原因所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對抗要件自物權編施行即已失效力所有前解釋判例與此見解有異者應予變更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07/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院務案/會議/
  • 相關人員
    居正;焦易堂;謝冠生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10/23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