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黨政各機關派往收復區之接收人員及難民其船膳及公物運費等由各機關付現購票函等

行政院函為運送黨政各機關派往收復區之接收人員、難民其船膳費、公物運費等由各機關付現購票暨船隻放行手續規定等案及司法院訓令所屬各機關知照由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10/25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院務案/財會/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2/1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