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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於本月四日起業已通令電等

國民政府訓令轉財政部布告於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所發行之鈔票為法幣並曉諭改革幣制之目的案、行政院咨轉為統一法幣發行集中準備金辦法與政府機關辦理貸款或承包廠商費用之保証人應不限於銀行等案情及司法院訓令所屬機關一體知照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5/11/05
  • 相關地點
    南京;上海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規彙編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法規/
  • 相關人員
    孔祥熙;林森;汪兆銘;蔣中正;居正;宋子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8/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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