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請解釋河床是否私有疑義

行政院咨轉重慶市政府請解釋河床是否私有與收用補償標準疑義案及司法院咨復示查河床自屬土地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如於該法施行前屬於私有應依該院院字第一八○二號解釋辦理又徵收私有土地之補償金應以所報地價為標準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9/05/15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孔祥熙;焦易堂;蔣志澄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8/19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