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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為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適用疑義

衛生署(部)電轉請解釋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所稱之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應視同條所列事業屬於何級政府定之縣市衛生院所辦衛生治療事業既屬於縣市政府蕷辦理該項事業應認該府為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4/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0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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