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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解釋水利法第二條所稱天然水道之意義

行政院函轉水利委員會請解釋水利法第二條所稱天然水道之意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水利法第三條其但書所稱天然水道係指天然形成之水道而言其經天然形成後加以人工者仍不失為天然水道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5/0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宋子文;夏勤;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5/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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