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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委員會請解釋訓字第二三四號訓令是否適用疑義

航空委員會函電請解釋訓字第二三四號訓令是否仍應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按國民政府三十年第一八七號訓令所載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議決戰時盜賣汽車器材油料案犯應加重處罰等情又如該商行經理與軍人或公務員共犯懲治貪汚條例之罪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仍應由軍法機關援用該條例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12/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綜合/
  • 相關人員
    李茇;居正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3/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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