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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請示財委會主任委員是否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務員

司法行政部呈請核示縣財委會主任委員是否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務員疑義案及司法院復示案稱之財委會如係縣府依法令組織之公務機關該會主委不問是否由縣聘任有無俸給均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公務員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12/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謝冠生;陳淦元
  • 卷件結束時間
    1942/01/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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