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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執委會秘書處請解釋各級黨部委員職員不能即認為公務員縣執行委員可兼任律師錄案

中執委會秘書處函轉請解釋各級黨部委員職員不能即認為公務員縣執行委員可兼任律師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律師法第三十條限制律師兼任公務員惟律師兼充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機關之人民代表為同條但書所許各級黨部委員或職員係由推選充任者類推律師亦得兼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8/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9/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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