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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請解釋律師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

司法行政部呈轉四川資中地院請解釋律師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省政府遴委之秘書自係律師法第三十條所稱公務員律師不得兼任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2/3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謝冠生;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3/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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