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為律師刊登關於指摘法院裁判之啟事應否移付懲戒疑義

行政院咨轉廣州地院等請解釋律師刊登關於指摘法院裁判之啟事應否移付懲戒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情形如尚不足構成刑法第一四○條罪而又不合于律師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不應移付懲戒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1/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張羣;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1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