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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受理律師懲戒事件適用法律疑義

行政院咨轉司法行政部請解釋受理律師懲戒事件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案情如該首席檢官認為不應送付懲戒時可以批示駁斥之對于此項批示不得抗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1/13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張羣;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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