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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院為律師對於法院判決以侮辱詞句對記者發表登諸報端應構成何項罪刑疑義

廣東廣州地院電請解釋律師對於法院判決以侮辱詞句對記者發表登諸報端應構成何項罪刑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來文所述情形應由登報人負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之罪責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10/07
  • 相關地點
    廣東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霍維四;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1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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