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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院為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適用疑義

陝西高院呈轉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雖其處分所定停止任用之期間業已屆滿仍在前揭法條款限制之列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4/1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郗朝俊;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9/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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