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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為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適用疑義

河北高院呈轉北平地院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前揭律師法條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違禁物經司法警察機關扣押未隨案移送仍應於裁判時宣告没收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0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鄧哲熙;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4/2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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