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浙江保安司令部為解釋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疑義

浙江保安司令部電請解釋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款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非薦任司法行政官此項人員雖曾習法科三年以上並任職二年以上與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不符自無前揭律師法之資格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11/16
  • 相關地點
    重慶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黃紹竑;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12/3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