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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附逆有據業經自新之律師是否仍應受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疑義

行政院咨請解釋附逆有據業經自新之律師是否仍應受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所謂附逆有據如合於律師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律師資格自不得許其登錄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3/2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宋子文;居正;李茇;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4/0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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