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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律師法第二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第二款既明定律師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資格顯與已廢止之律師章程第四條第一款所定曾處徒刑或拘役者不得充律師之意義不同故等適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8/26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1/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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