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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委員會請解釋在中央憲兵學校等教授法律主要科目可否援用中央軍官學校例得具有律師檢覈資格疑義

考選委員會函請解釋在中央憲兵學校等教授法律主要科目可否援用中央軍官學校例得具有律師檢覈資格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曾在中央憲軍警等學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如各該學校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與現行法規所定專門學校入學資格修業年限相當即為具有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資格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0/27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律師及醫療法規/
  • 相關人員
    陳大齊;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1/2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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