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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請解釋鹽專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疑義

江西高院呈轉臨川地院請解釋鹽專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所謂一倍至五倍云者係指以所倍之數字與當地鹽價相乘之數而言例如當地鹽價十元處以一倍罰鍰仍為十元餘類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5/19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梁仁傑;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2/1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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