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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請解釋銷燬鎳幣鉛幣應如何處罰疑義

司法行政部呈轉江蘇高二分院請核示銷燬鎳幣鉛幣應如何處罰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暫行條例第二條銷毀罪之客體係以銀幣銅幣或中央造幣廠廠條為限單純銷燬鎳鉛幣行為無處罰明文依刑法不成立罪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10/2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謝冠生;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11/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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