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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高院為法院依鹽政條例所為處罰或不處罰之裁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得否提起抗告疑義

甘肅高院電轉天水分院請解釋法院依鹽政條例所為處罰或不處罰之裁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得否提起抗告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裁定均不得提起抗告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予以變更不得再行援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3/23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樓觀光;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1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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