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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院為鹽政條例適用疑義

陝西高院電請解釋鹽政條例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已納稅之塩由甲地運至乙地販賣而未依前揭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由塩政機關發給單照即屬該條例第七條所稱私塩應依該條例第二十九條分別處罰、所謂明知私塩而搬運依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處罰暨没收處分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5/02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郗朝俊;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12/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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