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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院為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適用疑義

廣西高院電轉請解釋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凡私鹽量在五百市斤以上依塩專賣條例規定應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經塩務機關移送到院不得以公訴論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應處罰鍰部分由法院分別以判決與裁定行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4/13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申守真;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8/2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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