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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為解釋鹽專賣條例適用疑義

湖南高院檢察處電請解釋鹽專賣條例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例第三十二條所謂售賣包括實物互易在內如於政府憑証授鹽地方將憑証購得之節積餘鹽私自移出易穀米自食應按照條例第六條第四款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5/03/1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鄧靜安;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5/04/2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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