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四川璧山實驗地院請解釋專賣暫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適用疑義

四川璧山實驗地院電請解釋專賣暫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關於追繳法外利益之處分應由鹽務機關處理不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7/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居正;李祖慶;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9/0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