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福建高院請解釋食鹽公賣店東是否為辦理鹽務人員其將所領戶口鹽私售圖利應否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辦理疑義

福建高院呈轉請解釋食鹽公賣店東是否為辦理鹽務人員其將所領戶口鹽私售圖利應否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辦理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食鹽公賣店東如係承銷官塩之商人不認有公務員身分其將代領戶口塩私售圖利除觸犯刑法上相當罪名外不構成懲治貪汚暫行條例第三條罪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2/11/05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貨幣及專賣/
  • 相關人員
    宋孟年;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9/2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