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為關於舊土地法第一七七條所定耕地正產物之解釋

行政院咨轉地政部請解釋關於舊土地法第一七七條所定耕地正產物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院字第二五一九號關於舊土地法第一七七條所定耕地正產物之解釋尚未變更亦未發見應行變更之理由仍應依照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7/12
  • 相關地點
    浙江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張羣;張夑;李敬齋;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4/21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