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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疑義(二)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計算前揭條文所稱原有土地面積總額應以該條項之修正發生效力之時日為準凡在是日以前取得土地均應計算在內但書所謂土地面積含房地但不能將房價額折合田地價額計算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18
  • 相關地點
    河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宋子文;蔣夢麟;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8/0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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