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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為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適用疑義

廣東廣州地院電請解釋關于收回房屋要件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令示廣東高院為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建係因正當事由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廣東廣州地院電請釋示抗戰前判決確定案件因戰事不能執行迨非法組織之法院成立照判執行完畢應否有效疑義案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1/0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居正;霍維四;夏勤;史延程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1/3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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