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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潼關閿鄉兩縣插花地能否適用修正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理辦法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潼關閿鄉兩縣插花地能否適用修正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前揭辦法第一條規定潼關不適用該辦法之縣份不得援用前揭辦法買回土地惟已經確定判決准許買回者除具有再審原因外不得再生異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9/1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宋子文;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4/1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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