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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土地法第一七七條「正產物」疑義

行政院函轉請解釋土地法第一七七條「正產物」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耕地每年有兩季可收益者之主要與非主要季節之正副產物情形依前揭土地法稱之正產物非專謂主要季節產物乃指每一季節之主要產物而言又耕地年僅有一季節可收益之推定者至水田與山地合併租用約定以稻穀支付地租者應併算水田與山地主要產物之價值以定正產物之收獲總額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01/19
  • 相關地點
    安徽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土地法規及公有財產/
  • 相關人員
    蔣中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05/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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