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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三分院為違反印花稅法適用法律疑義

貴州高三分院電請解釋違反印花稅法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舊印花稅法第二十條所稱違反本法所定情事在兩件以上與稱不得超過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三倍以上係指應貼印花之每一件券據等暨稅率表規定有合併處罰時依該條例但書之限制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7/06/05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李學燈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6/2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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