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部為營業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適用疑義

財政部電請解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營業稅法第二十條僅規定該法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並無停止其營業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須為停止營業之處分時自應由該管行政官署依法辦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11/1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7/03/1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