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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為貨物統稅條例第十三條適用疑義

安徽高院電轉歙縣地院請解釋貨物統稅條例第十三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條文第一項罰鍰規定經刪除但依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又明定為罰鍰由法院裁定行之故凡違反此項條例應處罰鍰而未經處分案件仍應由法院為之裁定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5/02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廖江南;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9/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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