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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縣參議會為房捐條例第二條後段是否與浙江省房捐徵收細則第二條後段抵觸疑義

浙江樂清縣參議會電請解釋為房捐條例第二條後段是否與浙江省房捐徵收細則第二條後段抵觸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前揭房捐徵收細則第二條後段如僅規定居民聚居在一百戶以上者即應征收房捐而不以確有納捐能力為條件則與房捐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不無抵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6/01/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居正;仇約三;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6/09/0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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