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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咨轉請解釋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第九條與第十七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出賣財產者自向主管征收機關為虛偽報告時承買財產者不負責任惟承買財產者不依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為報告時應負責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4/06/2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稅務法規/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居正;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4/07/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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