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呈轉貴州高院請解釋於印花稅法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私營銀行代人滙款所出立之收款便條載明為將來換取正式收據等情與印花稅第十六條稅率表第四目所稱憑以支取匯兌收據之性質有別自非印花稅法上所規定憑毋庸完納印花稅等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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