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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部請解釋合作社是否屬於人民團體有無官公性質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合作社是否屬於人民團體有無官公性質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依合作社法第一條規定合作社係以謀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之改善為目的屬私法人之一種依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四十六條設立之合作社亦不失為私法人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4/0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谷正綱;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6/03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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