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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部請解釋鎢礦等工人可否組織工會各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贛南國營鎢礦等工人可否組織工會各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鎢砂鋼鐵與其他可供主要軍用物資五金產業尚難謂為軍用工業依修正工會法三條規定其工人組織工會即不在該條但書限制之列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12/09
  • 相關地點
    江西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陳立夫;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3/02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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