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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訓部請解釋工商同業公會法疑義(一)

中執會民訓部函轉請解釋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四條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示中央社會部舊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立章程時出席代表人數之最少限度、第七條同業公司行號均應為公會會員規定暨新商業同業公會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與前揭舊法條文趣旨相同亦應為同一解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9/02
  • 相關地點
    河南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周佛海;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9/07/1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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