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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部請解釋關於各商會遣派代表之人數及其表決權選舉權之行使適用法律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請解釋關於各商會遣派代表之人數與其表決權選舉權之行使適用法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前揭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所定全省商會聯合會之會員為全省各商會其會員代表固僅與商會之公會會員代表相當但所謂準用應於性質所許範圍內非公會會員代表規定不在準用之列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1/01/18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1/03/08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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