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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部請解釋縣財務委員等可否被選為漁業理事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縣財務委員等可否被選為漁業理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依農會法第二十條公務員即非不得被選為漁會理事又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兼任漁會理事就原電所舉私校教職員各級黨部設立社服處辦法所稱董事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所稱受有俸給之公務員不在同法禁止兼任漁會理事之列公校教職員縣財委會委員等如非受有俸給亦應同論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0/10/22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谷正綱;李敬齋;李茇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12/0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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