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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部請解釋商會對縣司法處行文程式乙案疑義

中執會社會部函轉請解釋商會對縣司法處行文程式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函復示依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但書所明定縣司法處自係同條所稱不相統屬之官廳其相互行文應以公函行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10/31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人民團體與工商組織/
  • 相關人員
    林紫貴;谷正綱;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40/06/1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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