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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轉請解釋院字一六一一解釋案

行政院咨轉實業部等請解釋院字第一六一一號解釋「性質相同或相似」一語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前揭解釋案係襲用他人盛譽之註冊商標為前提依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就各商品類別指定其所使用商標之商品等適用情形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4/03
  • 相關地點
    上海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智慧財產/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孔祥熙;王曉籟;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0/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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