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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請解釋商標法疑義(四)

行政院咨請解釋商標法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咨復示依舊商標法第四條呈請註冊之商標如合於同法第三條最先使用之要件遇有他人以其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時自得適用修正商標法第三條與第二十八主張自己商標使用在先而提起商標異議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4/14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智慧財產/
  • 相關人員
    蔣中正;王寵惠;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2/24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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