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請解釋商標法疑義(三)

行政院咨請解釋商標法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以自己之商號作為商標呈請註冊如其商號文字之組織特別顯著者既與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相合即應准予註冊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10/20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智慧財產/
  • 相關人員
    蔣中正;孔祥熙;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0/1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