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社會部請解釋現任公務員可否充任漁會理事疑義

中執委會社會部函轉廣東省黨部請解釋現任公務員可否充任漁會理事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復示各地漁區管理所主任或其他現任公務員如合於漁會章程會員自得為漁會會員惟由會員被選為理監事依官吏服務規程第十一條所定限制自不得兼任該會理事職務等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38/08/27
  • 相關地點
    廣東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陳立夫;焦易堂
  • 卷件結束時間
    1938/12/1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