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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與公務員考績條例第三條適用疑義

福建省政府電請釋示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與公務員考績條例第三條適用疑義案及司法院議決電復示公務員考績條例第三條既規定考績時功過得互相抵銷則曾經記過而已抵銷者自不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司法院
  • 卷件開始日期
    1948/02/05
  • 相關地點
    南京
  • 全宗號
    015
  • 全宗系列
    司法院/法令解釋案/公務員法規與懲戒/
  • 相關人員
    居正;夏勤
  • 卷件結束時間
    1948/05/29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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